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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早在2005年实施之日起即确立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确定电子证据的合法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刑事诉讼依据。
所以,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了修订。
电子签名法的介绍: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国家关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在逐渐地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来电子印章行业会越来越规范以及其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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